廢棄物資源再利用


再利用標題 全國環保首長高峰會暢談水污染防治革新措施-未來將對惡意偷排廢水者追索不當利得並限期自首
再利用資料 2009/03/17
全國環保首長高峰會暢談水污染防治革新措施-未來將對惡意偷排廢水者追索不當利得並限期自首

環保署沈世宏署長16日在「水污染防治革新措施研討會」上,揭櫫我國即將實施的多項水污染防治革新措施,包括:放流水質稽查工作不僅查驗水質,還將往上追蹤調查其污水處理設施的功能是否健全;放流水標準比照歐美國家增訂「平均值」;業者可要求環保機關將所採水樣「分樣」同步檢測;推動水質自動連續監測措施等。最厲害的一招是,一旦查獲長期惡性違規排放污水(埋管偷排等),將回溯到實際違規日起,依法追討業者及相關單位因此獲得的不法利益!

全國水污染防治革新措施研討會在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舉行,25縣市環保局局長或副局長、承辦科長與會,就全套革新措施展開研討。

沈世宏在會中指出,這次推動的水污染防治革新措施主要導因於桃園觀音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最近經民眾檢舉後,被環保署查獲偷埋暗管,長期偷排廢水入海,違規情節令人震驚,必須予以防堵。

據環保署調查,觀音工業區每日污水總量30,000多噸,但其污水廠每日僅處理15,000噸,其餘污水都暫存於調勻池,等到傍晚,經由私自埋設的地下管線排到加藥機房外的匯流井後,再偷排放到工業區外入海;遇環保單位稽查時,即開啟加藥機房內之加藥機,添加所謂「神水」,干擾COD檢測;廢污泥也沒有按正常流程處理,擅自排放到區外的放流口。

案發後環保署會同工業局派員進駐該污水廠展開澈底調查,包括開挖追蹤可疑暗管、進行管中攝影,稽查人員甚至親自進入下水道踏勘;並蒐集水質報表、處理廢水的用藥資料、及會計帳冊等進行分析比對。查證結果,果然發現其廢水每日處理量竟超過設計量,亦即實際並未妥善處理。另外,按當初許可的廢水處理方式,其處理後的廢水亦無法符合放流水標準的要求。

該案中環保署首度援引行政罰法「不當利得」的規定對相關單位處以罰款。沈世宏透露,這就是水污染防治革新措施中最有力的一項。環保署以其污泥產生量、清運量、儲存量,計算其污泥偷排量,再以此換算為未妥善處理的廢污水量,最後以觀音污水處理廠向廠商收費的標準,計算出其所獲得的不法利益,並據以裁罰。

在這套新措施下,除了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被依水污法傳統處罰方式處罰60萬元外,代操作之榮工公司被依所獲得之不當利益,罰款1億3,051萬多元,經濟部工業局也被罰543萬多元。

環保署分析污水處理廠不願改善污水處理設備,卻寧願埋暗管偷排污水的主因是「獲利驚人」。因為依傳統的水污法規定,一旦查獲放流水不合標準,最高只能處以60萬元罰款,所以廠商寧可將其納入「成本」,缺乏警惕效果。未來動用行政罰法追繳「不當利得」,才能迫使廠商認真改善及操作其污水處理設施,「污水不再被任意排入河川或海洋,這種執法方式才符合環境正義」,沈世宏說。

據了解,台灣地區有54個設有聯合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觀音工業區究竟是罕見特例或竟是「一葉知秋」,民間還有更多排放污水的廠商,全國環保機關已經「全面備戰」。

環保署水保處長陳咸亨在研討會中不諱言指出,環保機關長期以採樣檢測放流水是否符合標準做為主要執法工具,對於不合格者之限期改善,也僅以放流水之檢驗報告做為完成改善之認定依據,對於水質不合格的原因,通常沒有深入查證。

因此,環保署研擬的新制度,未來稽查人員應優先稽查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設施究竟有無正常操作、有無繞流排放、廢污泥之處理有無違規等。如再經檢驗發現其放流水不符標準,環保機關就要對其整套污水處理設施展開「功能評鑑」,證實其功能不足時,則予重罰。

與會各縣市環保局長對這套新制很感興趣,熱烈交換意見,高雄縣、台南市、彰化縣發言時,擔心未來若實施功能評鑑,各縣市環保局人員恐須加強訓練,並充實人手。

陳咸亨指出,未來環保局人員駐廠實施功能評鑑確須不斷採樣分析,工作量大增,但環保署已規劃「全天候多功能自動採樣分析設備」,將成為各縣市一大利器,協助解決人手不足的困擾。

此外,環保主管機關也將訂定期限,要求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的下水道系統在期限內「自首」,並提出改善計畫,可暫緩罰款,等改善完成,其實際工程支出費用還可自罰款金額中扣抵,且可分期繳納;但若未在限期內自首,經主管機關發現,給予的改善時間將只有24小時,且不能扣抵罰款,也不能分期繳納。

環保署還將參考歐美等先進國家做法,放流水標準除了目前規定的最大限值外,考量增訂日平均值、週平均值、月平均值之規定,俾於未來主管機關測試廢水處理設施的功能時,可將水質檢測結果,與日平均、週平均、月平均值比較,評估長期水質特性。初期可能先訂定「週平均值」,先在較大規模的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但這些平均值的管制項目以非毒性污染物為主。

研討會中也就「加速河川污染整治環境政策」及「海洋污染應變危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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