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資源再利用


再利用標題 大專院校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再利用資料 2008/10/29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公告之「廢棄物清理法」(95.05.30)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為此,環保署於96年8月21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其中規範「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實驗室」需於規定時間向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進行申報作業。

因此,教育部於本年度「97年大專院校事業廢棄物管理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中,進行抽樣查核15所大專院校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上網申報資料。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