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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8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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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文
環保署公告新增列管硝酸銨及氫氟酸為具有危害性的關注化學物質,加強管理製造、輸入、販賣、使用、運送及貯存等運作,除須取得核可、申報運作資料、遵循事故預防與緊急應變規定及禁止於網購平臺交易外,也規範市售氫氟酸製成品必須落實標示,預防不當使用而造成意外傷害的發生。 環保署祭出重罰,未依規定運作硝酸銨及氫氟酸,依法可處新臺幣3萬元到30萬元罰鍰,若致人於死或危害人體健康更可最高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最高新臺幣1,000萬元。未遵循預防應變相關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到50萬元罰鍰;未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或未依規定設置應變器材及偵測警報設備,處新臺幣100萬元到500萬元罰鍰。環保署指出,硝酸銨是環保署第一個公告列管的關注化學物質一氧化二氮(笑氣)原料且於黎巴嫩貝魯特港口因貯存不當引發大爆炸,受到國際關注,而氫氟酸因未安全運作曾造成多起人員傷亡,故將這2項物質公告列管。 環保署說明,考量調查市售氫氟酸製成品,如鋁潔劑、外牆清潔劑及水垢清潔劑等,所含氫氟酸濃度多在濃度10%以下,可能導致民眾錯誤使用或延誤就醫造成意外發生,所以,氫氟酸加強分級管理,對低濃度訂定氫氟酸含量達管制濃度0.1%以上未達10%者,容器、包裝必須要符合標示要項等規定,提供充分產品資訊,作為民眾選購時參考依據,以達到危害訊息傳遞及安全使用目的;同時,為確保標示內容清楚可辨,也訂定了氫氟酸容器包裝適用的最小標示尺寸。另外,因為濃度10%以上的高濃度氫氟酸對人體具有高危害性,則必須申請核可,除工廠使用外,氫氟酸水溶液之化工原料行銷售通路,亦須取得核可文件才可以販賣,可降低使用風險(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一日起開始記錄並依規定申報。) 為強化防範硝酸銨及氫氟酸遭不當使用、濫用之安全及健康危害,環保署提出「5要2禁止」管理策略,「要核可、要標示、要逐筆網路記錄、要按月申報、要預防應變、禁網路交易、禁無照運作」,製造、輸入、販賣、使用及貯存等運作行為,從上游到下游都要取得核可文件才可運作。由於硝酸銨及氫氟酸物質特性,本次也將其指定公告為具有危害性的關注化學物質,若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以上者,應依毒管法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規定,提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投保責任保險、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組設聯防組織、備有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申報運送表單,進一步強化2項物質於事故應變、風險預防、運送及安全管理,達成化學物質風險管理目標。 環保署補充說明,硝酸銨公告列管為關注化學物質後,為掌握即時貯存資訊,加強應變管理,並配合進一步掌握硝酸銨生產來源的管理,自110年10月1日起硝酸銨運作量有變動者,業者則須逐筆以網路傳輸方式製作運作紀錄、按月申報。(不受本法管制之目的用途或物品:軍事機關及學術機構用於軍事、試驗、研究、教育及檢測等目的用途者。) 另外,其他上述應辦理事項,將給予既有運作業者改善期限進行準備及申請,辦理事項規定期限請詳如附表,倘非原既有業者,則無相關緩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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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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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20210823
26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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