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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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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文
因應聯合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以下稱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大克蟎等列管事項,環保署公告將大克蟎增列為第一類、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並修正現行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全氟辛酸、全氟辛烷磺醯氟、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烷磺酸鋰鹽及多溴二苯醚管理規定,以強化我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環保署表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兼具不易分解、長距離遷移及生物累積之特性,危害生物體健康,聯合國遂制定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以消除、限制及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保護人類健康及生活環境。本次公告大克蟎、全氟辛酸、其鹽類及相關化合物、多溴二苯醚均已列入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A(消除)清單,全氟辛烷磺酸、其鹽類及全氟辛烷磺醯氟則已列入該公約附件B(限制)清單,聯合國更透過此公約要求締約國應符合公約規定禁用或限制生產該等物質,除非該物質取得締約國登記為特定豁免用途。 環保署指出,雖大克蟎主要用於農藥,全氟辛酸、全氟辛烷磺醯氟、全氟辛烷磺酸及全氟辛烷磺酸鋰鹽多用於界面活性劑用途;多溴二苯醚則係作為溴化阻燃劑,惟國內業者使用狀況,皆用於研究、試驗、教育等用途,使用狀況單純,影響相當有限。 環保署強調,前述物質於公告後,無論運送、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等運作行為,運作業者皆應於期限內依規定申請許(核)可並依內容運作,以利流向掌握,其規定事項請詳如附表。 本次修正公告已依行政程序法完成草案預告、研商等行政程序,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歡迎各界瀏覽參閱。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參考網址
http://
附件
項次
名稱
修改日期
檔案大小
1
1090908附件_公約物質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20200909
29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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